为推动我市省、市重点项目提速增效,切实解决我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机制,确保选好队伍,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我市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评价分值排名前20名且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价分值排名前40名且注册地在我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通过业绩、信用综合评分等比选方式另行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设置原则上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特殊项目可适当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二)设置必要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根据省住建厅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要求设置,特殊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适当调整相应工程特征指标值,但应满足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0家(个别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报市政府议定)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类似业绩对应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靠前100名的龙岩市建筑施工“双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信用分前百名双培育企业),无需提供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
三、健全评标专家选择方式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福建省发改委的全省综合性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库人数抽取比例小于1:5的,市公管办牵头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补充至不少于25名的相关专业专家,报省发改委批准入库,供招标人抽取。
(二)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由招标人自行从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定,总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名。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合理采用信用标准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的,在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信用分前百名双培育企业”未入围的,补充至入围投标人名单。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诚信行为承诺书。诚信行为承诺书内容应包含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以及列入“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五、增加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人违法行为成本
投标保证金统一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设定,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保函(基本户账户开具)、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
六、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是与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且必须实名投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招标人收到的异议件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收到的投诉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招标人应对被异议人和异议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同时开展调查,如发现异议人或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七、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承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违约条款予以明确,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及不到位违约金标准。增设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总价的5%~10%范围内列入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履约,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职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相关监察、效能部门进行处理。
(二)实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脸模签到制度,通过远程监控施工现场人员每天脸模签到情况,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措施,对未签到的,无论任何原因,均予以扣分处理,加强现场人员(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考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考勤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按月统计到位率达不到50%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后果的,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上报省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限制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即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记录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二年(情节严重者三年)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上报省住建厅并向社会通报,同时限制其一年(情节严重者二年)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九、其他事项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省政府或省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政府或市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特殊项目”应报请市政府认定。
(三)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采用上季度的评价分值;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为上季度的前一季度评价分值。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值应为投标人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上季度的前一季度信用得分。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5日